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制度因解纷机制平行化、仲裁委员会设置及构成行政化、仲裁裁决效力阙如等问题,导致农地纠纷化解的非彻底性,严重影响了农村基层社会秩序的稳定。诉源治理提倡将纠纷化解在源头,控制诉讼增量。应结合诉源治理的要求,实施仲裁前置制度,在此基础上理性认知农村土地纠纷的民事属性,适当弱化仲裁委员会设置的行政性、限制仲裁庭证据收集的强制权性、赋予裁决查明事实以争点效力,以此实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制度程序理性的回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