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在生态环境侵权领域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但是其适用范围仍有争议。随后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明确了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可有关惩罚性赔偿数额如何量定并未给予清晰的指引。惩罚性赔偿数额的量定是关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惩罚性赔偿制度功能实现的重要环节,其中基数和倍数作为惩罚性赔偿数额的构成要素尤为重要。依循惩罚性赔偿的制度功能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数额的基数与倍数认定规则的现实困境进行剖析,针对现有规则认定中基础概念不清、估算方法不明、司法审查不足的问题,建议从外部对惩罚性赔偿数额进行限制,合理平衡惩罚性赔偿的数额,以提升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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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