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典《物权编》承继《物权法》时有必要反思物权法草案"违宪"事件对《物权法》造成的不良影响,对当初为权宜之计而增设的宪法性、管理性规定和一些被删除的必要规定,作出删除与增补。《物权编》还应当注意与一些法律、行政法规的历史与体系关联。在不动产登记程序法已独立发展起来的情况下,《物权编》不应再照搬《物权法》第二章第一节的不动产登记,对不动产登记实体法作出规定即可。在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时,不与《农村土地承包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构成重复立法,是应当处理的重要问题。另外,应注意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所创设的裁判规则,合理吸收并转化为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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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