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粤建城〔2023〕90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有关单位:现将《广东省燃料电池汽车加氢站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有关意见建议,请径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公安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应急管理厅、市场监管局、消防救援总队、气象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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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广东省气象局;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