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地方立法在生态文明建设中具有不可或缺性,也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具体体现,考察地方立法的生态化程度具有新时代意义。当前,我国迈入了生态保护与现代化建设相协调发展的新阶段,生态文明的国家发展目标对立法领域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在国家根本法已经实现生态化的背景下,地方立法如何适应生态化要求,实现地方立法向生态化变革是亟待解决的问题。通过梳理辽宁省环境地方立法现状,论证地方立法生态化的正当性及必要性,指出地方立法生态化过程中的困境,结合习近平总书记的生态环境法治重要论述,提出实现辽宁地方立法生态化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