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行政处罚法》中“首违不罚”的出台为多年地方实践提供了合法依据,体现了人本执法理念,促进了价值理性回归,起到了平衡社会宏观法益的作用,但也因立法本身的抽象性、统领性,使得“首违不罚”未能解决具体法益衡平、危害性评价缺失等问题,探索具体适用条件的任务仍旧落在地方上。这使得“首违不罚”制度在纵向衔接、横向关联上都亟待更明确、更科学的规范指示与适用技巧,而这可以通过排除特定情形适用及提供第三方调节机制、构建危害性评价制度、统一立法权限、厘清要素边界等进行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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