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要从夫妻双方作出的共同意思表示的真实性,或者夫妻一方为维持家庭基本生活所需而花费的费用的必要性,又或者夫妻确实存在共同经营、共同生活的合理性等方面进行分析。在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证明责任进行分析时,在不改变“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基础上,还需要债务的实际使用者来承担证明责任。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应采取连带债务说的观点,但在实际偿还中,夫妻共同财产不足的,应由举债方承担清偿责任的关键部分,从而降低债务对夫妻关系的影响。

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