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没有针对境外发行人在我国境内上市的信息披露监管做出专门规定,境内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的法律法规是否可以直接适用于境外发行人,也不存在权威性解释。由于我国境内投资者与境外发行人之间存在严重的国际信息不对称,境外发行人母国及其他跨境上市目的地与我国之间的监管环境和监管制度存在差异,可能导致境外发行人在我国境内上市时实施监管套利。美国实践表明,过于严苛的信息披露监管可能导致外国发行人在本国证券市场退市。畸严或畸松的信息披露监管都不符合我国证券市场国际板建设实际。因此,建设证券市场国际板的背景下,我国有必要对境外发行人境内上市的信息披露监管实施严格基础上的豁免政策,并且坚持信息披露监管的强制性、同步性和适度性原则,从而在吸引境外发行人境内上市的同时,维护我国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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