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案为(2020)粤民再428号民事判决,本案焦点问题为:合同双方签订的商品房认购书及其补充协议的性质问题。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当商品房认购书及其补充协议约定的内容符合前述规定,且出卖人已经收取买受人支付的全部购房款的情形下,应当认定为买卖双方之间已经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