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工伤行政认定救济制度在实践中存在大量循环诉讼的现象,不仅浪费了司法资源和行政资源,还会使法院陷入被动局面,从而使受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究其原因,在于不确定法律概念的存在、行政局关于司法机关适用法律不一致以及行政司法双轨制,提出了统一审理标准、限定重做行政行为的内容以及健全指导案例制度的完善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