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与城乡规划法需要在城市生活时代紧密衔接起来,以有效应对规划犯罪行为。但是,对于规划法益的保护,我国既没有真正的行政刑法,刑法也始终没有分化出对其的独立对应性罪名。从法益保护立场出发,我国城乡规划的法益格局已经发生变动,现有刑法的一般罪名和非对称性罪名并不能有效评价和惩罚规划法益侵害。刑法机能不仅需要完善规划犯罪案例指导,而且有必要进行刑事立法修订。在进行规划犯罪的刑事立法修订时,应当同时考虑设定独立的规划罪名,以及借助相关既定罪名实现规划犯罪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