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环境标准辅助环境行政的功能与环境标准判断污染行为具有司法归责性的功能并行不悖。目前,关于环境标准是否具有侵权法效力存在着"否定说"和"肯定说"二种相互对立的主张。应批判否定说不区分环境污染的类型而笼统地概括环境标准的侵权法效力的理论,认可肯定说在司法适用中的作用,对肯定说在确立符合《侵权责任法》等立法关于侵权责任的认定、确立物质累积型污染侵权的责任认定等方面进行完善,在环境标准立法位阶、冲突规范、区分环境污染的不同类型进行法律制度精准配置,在环境标准价值核心等方面进行重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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