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机关在立案阶段实际存在着较大裁量空间,但由于规范原因以及现实原因的叠加影响,裁量极易走向异化与失范。为消除不当裁量,应着眼于提高规范的可操作性、明确性,以侦查活动规律为基准,根据“由事立案”“由人立案”不同立案模式特点,对立案条件进行分别理解,并对立案条件的适用提供客观参照依据。同时应着力于打破立案阶段侦查机关的权力封闭运行格局,以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制度化为抓手加强外部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