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8年我国修改《个人所得税法》时增设了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条款,主要用于规制纳税人因养育子女而造成税收给付能力降低的问题。理论上,育龄子女作为无收入能力的家庭成员,应将家庭的实际养育支出作为父母确定应税所得的可扣除费用。新政策实施以来,透过“子女”“教育”“费用”等规定折射出在扣除主体、扣除范围、扣除标准、分摊方式等实体规范,以及程序规则方面均有待改进和完善,以提升在分类综合征收模式下子女教育附加扣除的正当性、合理性与公平性。遵循主观净所得原则的确认逻辑,厘清基本扣除费用、专项扣除和专项附加扣除三者的关系,回归“个性化”扣除本质,在实体规范与程序规则并重的优化路径指引下,完善我国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制度的举措主要包括:增设扣除主体与家庭联合申报、拓宽扣除范围与廓清扣除项目、细化扣除标准与差异化设计、引入动态机制与指数化调整、优化扣除规则与征管程序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