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水利工程勘察设计工作阶段多、涉及面广、专业投入大,且关乎工程的成败和经济性。一方面国家全面放开建设项目工程勘察设计费,废止了原来的"1283号文"、"10号文"、"1352号文"发布的勘察设计收费文件;另一面各部门仍然采用已废止的文件作为收费依据,且对收费依据理解有偏差,导致勘察设计工作量和深度与费用不匹配,勘察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和财政审批部门之间矛盾突出等问题。本文分别对水利工程前期工作和勘察设计工作的取费依据进行了分析,认为前期工作设计收费应按"1283号文"和"1352号文"同时收取,或应依据"1352号文"就高计取,初设及以后阶段勘察设计计费额应包含勘察设计单位完成的相应阶段移民征地、水保、环保投资。建议国家相关部门尽快启动制定适合水利工程实际的勘察设计收费标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