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算力、数据和算法的不断改进,人工智能的智能性不断增强。当人类的参与和控制逐渐减弱,开始辅助机器创作或者完全由机器自主创作时,经由人的意志决定性的解释方法将难以在既有法律框架下完成权益归属。从维护著作权法在“激励自然人创作”方面的价值取向和基本概念体系,促进人工智能产业健康发展及保护自然人创作者的合法权益角度分析,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宜采用非赋权模式,以作为知识公有领域的组成部分。

  • 单位
    北京市社会科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