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粤经信规字[2018]1号各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金融局、工商局(市场监管部门),人民银行广东省内各中心支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示范单位确认暂行办法》(粤经贸(中小局)[2005]637号)已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同意废止,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