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总则》第147条规定了重大误解制度。在我国民商合一立法体制下,《民法总则》的制定采取的是提取公因式的方式,而商法作为民法之特别法,在商事领域自然应该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但民法与商法在价值追求上不同,民法强调意思自治、实质公平;商法强调交易之安全和效率。因而在商事领域适用重大误解制度时则更应谨慎而为,注重商事行为之特殊性。在民商合一的立法背景下,民法典的制定既要关注民法一般规范的创设,也要兼顾商事特别规范。从既有规范上来看,对于商法的关注仍有不足。在未来的法律适用上就需要运用商法思维,在既有规范的基础上进行法律解释,实现民法与商法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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