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学界对行政程序时效的基本理论特别是构成要件理论莫衷一是,为正本清源并更好地回应现实需要,应结合理论分析,对"三要件说"进行改造,将"行政法律关系行为"作为行政程序时效的前提要素;将期限要素从单一的法定期限扩展为法定期限、决定期限和约定期限;法律效果要素应该涵盖有利效果、不利效果和中性效果。

  • 单位
    国家行政学院; 中共中央党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