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私人实施机制应当允许直接购买者和间接购买者就自己所遭受的经济损失提起赔偿请求,即承认间接购买者的诉讼地位。为权衡违法行为实施者与间接购买者之间的利益,应当建立适当的协调机制,即为避免违法行为实施者遭受多重索赔,可允许其转嫁抗辩;基于间接购买者处于或者接近销售末端而举证难的事实,为鼓励其主张权利,可采取举证责任倒置措施;鉴于间接购买者过于分散,起诉动力不足,可赋予相关社会团体有限的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