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作为法定的感情破裂判断标准,尚未形成完善的规则群,因此需要对《民法典》第1079条第3款第4项中的“分居”做更精细化的解释。空间上,分居可以是屋内分居,并不苛求夫妻双方居住在不同住所内;时间上,分居期间可以因“亲吻和好”条款而中止,而不必然因发生性行为而终止;法律效力上,分居满两年应推定为感情破裂,无需其他证明即可判决准予离婚,除非被告能证明虽分居已久但感情确未破裂。此外,对于《民法典》第1079条第5款中的“分居”应作相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