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教研[2020]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有关高等学校: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双一流"建设成效评价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20年12月30日"双一流"建设成效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