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计划与市场、国内与国际、传统与现代多向交织复杂的金融体系使金融风险呈高发态势;追求金融安全的价值定位,使金融行政监管系统压力过大;面对新型金融业态的发展,金融法律监管系统凸显其滞后与被动。社会转型期复杂的金融环境与新型金融业态对金融行政监管系统与法律监管系统提出了新的要求。只有"两系统"功能互补、共同作用,通过"沟通"与"确权",将认知性期待转化为规范性期待,运用"良法善治"的监管手段,才能达到防范金融风险,确保国家金融安全的监管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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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山东政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