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框架下,监察委员会拥有集中统一的监察职权。监察机关的定位是特殊的政治机关,实质上即阿克曼教授提出的共和主义新分权理论中的"廉政的分支"。但目前,监察委员会所拥有的职权仅具有刑事侦查权的属性,并不能充分体现其政治机关的特殊性。而现有人大监督机制有着启动难和滞后性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施行后,为了更好地维护人大制度、发挥人大监督功能,就需要探讨国家监察制度与人大监督制度的衔接问题。人大监督可以分为调查和提请、审议和决定两个阶段,前者可由外部主体(监察委员会)承担,形成弹劾制度。调查和提请权可以配置给各级监察委员会,监察委员会作为弹劾提请主体与人大监督相衔接,审议和决定权仍归属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宪法政策学的方法设计和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监察制度,在我国现行宪法框架下,合理配置弹劾权可以有效衔接国家监察和人大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