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与民间借贷合同存在主体、受管制程度等方面的区别,且前者更重合同双方而非借款人一方的利益,委托借款合同不属于金融借款合同。对金融借款合同的利息规制既要考虑到对意思自治、公平原则的维护,也要考虑到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需要。在利息管制方式上,应重视利息总量的控制,而非对利息构成进行调整。具体体现为金融借款合同中可以在利息总量下就罚息计收复利,该利息总量上限仍应参照民间借贷的规定加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