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合规制度的体系化建构要求对事前合规问题予以充分关注。将事前合规导入单位刑事归责,需回答其应否产生效力、从何产生效力、如何产生效力三个问题。对于“应否产生效力”,单位犯罪下整体主义与个体主义归责模型作了不同回答,前者应予提倡,由此可肯定事前合规在单位犯罪归责中的效力。对于“从何产生效力”,行为归属肯定论与否定论将事前合规置于不同体系位置,结合义务违反说,事前不合规是单位治理缺陷的外在表征,也是单位刑事归责的基础。对于“如何产生效力”,事前合规与否包含真实性与完备性两个评价维度,真实且完备的事前合规排除单位刑事归责;真实但在完备性上存在瑕疵的不完全合规能产生从宽处罚的效力;合规计划不存在、不真实、或在完备性上有重大瑕疵的,企业应承担完全的刑事责任。义务违反说下,合规与否作为单位犯罪成立条件,应由公诉机关承担证明责任。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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