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条文保障及法治精神指引之下,香港高等教育处于较为完善的法治环境之中。香港院校具有双重组织特性,既是一般的法定组织、管治架构,人事制度受到法律设定;又是拥有学术自由的特殊法定组织,享有高度自治权。包括政府在内的多元监督主体组成合作联盟,对院校进行合法性监督,以期在区域高等教育总体预设目标与院校自治权限之间寻找到一种治理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