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明晰房地产投资信托法律关系的纳税主体,防止形式转移导致的重复课税以及收益分配诱发的避税等问题,国际上形成了信托税收的"实体理论"与"导管理论"。英美法系前期以"实体理论"为主,后期以"导管理论"为主建立了其信托税收法律制度,而大陆法系基本上依据"导管理论"。我国的房地产投资信托税收法律制度还处在空白状态,借鉴海外成熟的经验,我国应以"导管理论"为主,辅以"实体理论",结合税收的实质和效率原则建立房地产投资信托税收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