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小兵:《经办条例》对社保经办机构记录社会保险信息提出了哪些要求?保晓睿:第二章第十一条是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有记录社会保险相关信息义务的规定。《社会保险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和用人单位为其缴费,以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社会保险服务的具体承担者,直接面对广大参保人员,“记录一生、保障一生、服务一生”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庄严承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增强服务意识,做好社会保险登记、待遇支付等各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