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案情简介 2003年1月25日上午,原告黄刚与同学一起在街上玩耍时,走到了被告李艳、魏荣夫妇经营的杂货店,看到里面陈列着许多种花花绿绿的鞭炮产品,遂买了 5个无厂家、无警示标志、无产品合格证的鞭炮,随后,三人到街心公园的一块空地上燃放。当黄刚点燃第一个鞭炮来不及外扔时,鞭炮就在手中爆炸,黄刚的左手当场被扎伤。在路人的帮助下黄刚被送到就近的中医院,因为伤势严重,医院在争得黄刚父母同意的情况下将黄刚的左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