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绿色技术创新尚无专门的法律法规。鉴于我国的绿色技术创新监管与欧洲气候法律政策的立法模式都具有碎片化的特点,且我国建立绿色技术创新体系的初衷与《欧洲气候法》提出的最终目的相近,从立法模式、监测、评价、报告和施策进展评估等方面讨论《欧洲气候法》的立法亮点,主要体现在其有远大的立法目标且立法重心突出,确立欧盟委员会的评估审查权,首次系统建立应对气候变化举措方面的监督评估纠正机制等。结合对我国绿色技术创新监管体系的现状与不足分析,借鉴《欧洲气候法》中关于减排监管立法的经验措施,提出我国建立绿色技术创新监管体系的建议:在国家层面制定专门立法,建立绿色技术创新的基本制度;通过实施阶段性报告制度对全程进行及时监管;设立专门监管机构,构建信息平台,对施策进展进行评估;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促进公众参与,建立多元化监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