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现有行政正当性主要通过法律规范授权、专业知识供给和法律程序约束来获得。这种正当性模式在解释规划这一类重大行政决策时存在较大欠缺,没有关注规划所具有的"目标—手段"这一特殊结构,难以为规划体系的统筹性提供支持,也无法就规划的调控效果进行评价和监督。政府进行重大行政决策时,以决策目标的设定和实现为根本,需要超越传统控权模式,进一步考虑决策目的的层级性和手段选择的合理性。决策正当性模式强调整体政府层面上的有效和负责,关注行政机关在活力和能力方面的支持,并通过促进透明度来增强政府对公民需求的回应。将决策正当与传统的行政权控制手段相结合,就能形成一个双层次的行政正当性控制框架,从而能在原有模式的基础上,更好地解决规划制定和实施过程中的动力、协调和责任问题,并在根本上实现行政正当性模式的转型与重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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