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平台经济内生的跨市场竞争特征催生自我优待行为,反垄断法如何对其违法性进行评价成为当下的理论难题。实践中,谷歌购物案中更是集中体现了违法性差异背后评价标准的欧美分歧。自我优待违法性评价标准的确定源于行为“反竞争效果”的解释,此时需回归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与市场竞争的本质。无论是欧盟采用的市场结构标准抑或是美国实践中的福利标准,均属结果导向的静态分析,难以实现竞争机制的独立价值并回应商业创新挑战。聚焦竞争过程标准不仅是对竞争“作为过程而非结果”本质的回归,也符合反垄断法为竞争创设行为规则的制度定位,从而促进中国反垄断法走向本土化。基于此,自我优待的违法性可从经营者竞争及消费者决策可能性的角度进行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