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本质上来说,人工智能生成物是人类的劳动成果,但劳动异化所导致的创造人工智能的人与控制人工智能的人之间在利益层面的对立,必然进一步导致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版权主体争论。事实上,将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版权主体定性为人工智能,必然导致人工智能等同甚至凌驾于劳动者之上,从而不利于作为劳动者的人类进步与发展。因此,业界必须通过确立人的权利主体地位实现对异化劳动的扬弃,从确认人工智能生成物的作品地位,明确人工智能生成物作品的版权主体为人工智能的设计者或控制者,设立人工智能注明制度三个方面进行制度安排。

  • 单位
    重庆人文科技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