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数字时代的法治图景应以何种名目展开,存在计算法学、数据法学和人工智能法学等不同见解。可以确定的是,作为复杂性科学技术,人工智能的研发、生产和应用应遵循基本人类价值,为相关活动提供安全、可信、公平、可解释性并保障主体权利等基本价值指引。传统民法学所形成的精神主线为人工智能法提供了体系框架。在法律主体领域,元宇宙中的数字身份问题开始起步。如何认定数字身份的法律地位并构建可行的身份认证方案,仍待理论与实践的融合探索。在法律行为领域,智能合约研究正从理论探索向应用分析转变,知情同意规则呈现出持续冲突与初步调适的双重面貌,电子签名效力规则亟待细化。在权利领域,新兴权利进入勃兴期,以解释权为核心的算法权利研究进一步深入,有关数据权利的研究众多却未取得重大突破,加密正在成为一种权利,而信用权等权利的研究尚有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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