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探讨网络主播的劳动主体地位,旨在为人工智能时代平台经济中新型劳动形态的法律定位提供些许立法建议。通过对网络主播劳动者地位认定的裁判困境解构、传统标准反思及创新出路建构,并结合网络主播的工作类型与签约模式分析可知,《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传统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容易受平台经济发展和主播权益保护利益衡量约束,不能全面反映平台经济的用工变化、不能完全调整主播和平台运营人之间的用工关系。网络主播劳动者地位认定在考虑人工智能时代变迁、网络平台经济发展及网络主播权益保障因素的同时,尚需立足于我国直播平台发展现实和主播权益保护现状,借鉴域外国家立法经验,构建非标准劳动者概念模型,适度扩充传统劳动关系标准,实现主播权益和平台效益的和谐共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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