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让与担保面临着缴纳高额税款的风险,在股权让与担保设立、股权返还、股权清算处置环节,纳税负担可能远高于作为主合同的利息负担。但其高额税负的合理性存疑,具体表现在不符合实质课税原则、净所得课税原则、税收中性原则等方面,给债权人带来了较大的税务风险。为此,建议参考行政许可制度,以登记备案证明股权让与担保之实,由股权让与担保申请登记人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