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务院作为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备案机关,展开着重要的审查活动,但并不对此具有改变或者撤销权限。宪法、立法法等设定的备案分工结构和改变或者撤销权限结构之间形成交叠错位样态,国务院对地方性法规的备案审查,正处于只备案而无审查权的区域。这是因为国务院同地方性法规制定主体之间,既非领导关系又非监督关系,而仅仅具有上位法制定主体的松散关联,不足以支撑授予审查权。不具有宪法规定的组织基础,使得立法也不宜赋予国务院地方性法规审查权。但国务院的审查活动却具有完善备案审查制度体系的结构性意义,比如,移送审查、衔接联动机制由此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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