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政强制法》规定无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只能在法定期限届满后才能够进行强制执行程序,以致许多行政决定因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财产被转移致使行政决定无法实现。为了确保行政决定得以执行,司法解释规定行政机关在一定情形下可以在诉讼中或申请强制执行前申请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法院和行政机关在财产保全措施适用情形方面存在较大分歧,财产保全措施在实践运用中存在一定混乱。通过600份裁判文书样本分析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进行财产保全的现状,剖析行政机关申请财产保全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提出根据债权的不同类型区分财产保全适用情形的完善路径,以期为解决行政决定执行难提供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