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信息隐私领域的“自决”与“控制”理论影响隐私权研究,并体现在法律文本中。然而,个人信息与主体之关联性及隐私之重要性绝不意味着隐私权的主观化。通过对隐私的个人维度和社会维度的阐述,我们可以发现隐私权的研究进路是个人主义的,研究起点和终点都落脚于个人,但关于隐私标准、公民隐私期待的合理性判断以及隐私权与其他权利的冲突与调和却都体现社群主义的观点。说到底,隐私权是一个彰显“程度”判断的问题,它并非“全有”或“全无”。个人隐私要上升到隐私权保护,需要与社会隐私观相契合,同时在多元价值间作出精心安排,才能预期自由、开放的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