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论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兼评法释[2003]第20号相关规定》的来稿中指出:死亡赔偿之所以引起争议,其根源就在于城镇和农村居民的二元划分,依该标准只有二种抽象主体:“农村人”和“城里人:”,然后以此为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法释[2003]第20号在出台后便出现争议正是其理论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