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刑法》第17条的修订无疑开启了刑事责任年龄的新纪元,但就降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合理性以及"情节恶劣""专门矫治教育"等法律规范在实践层面的可操作性与适用性,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与思考。未成年人犯罪构成具备固有特性,就目前争议最大的刑事责任年龄、专门矫治教育和情节恶劣认定标准问题进行审思探讨过程中,必须立足我国传统法律文化,借鉴域外相关法律制度,遵循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与社会多元文化价值需求,确立具有本土化特色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政策作为贯穿于司法实践的指导思想。在此基础上,提出符合我国国情的具有科学性与操作性的建议,方可有望达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与促进未成年犯再社会化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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