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巢湖十年禁捕之后,法院对行为人适用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这就为巢湖生态环境提供了刑事司法保护。可就该刑事司法保护而言,因法官对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规范保护目的认识不足、生态修复措施与刑事制裁的关系尚未厘清、刑事责任的范围不明、生态修复措施的适用范围未被明确等原因致使生态修复措施在巢湖生态环境的刑事司法保护中未被适用,从而导致对巢湖的生态环境之刑事司法保护力度不够。因此,在对巢湖的刑事司法保护过程中,不断增强生态修复措施的适用乃妥善之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