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合法性审查是重大行政决策法治化的关键环节和重要保障。由于缺乏统一的上位法指引,我国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在实践运行中存在审查主体独立性不强、审查范围宽窄不一、审查标准各异、审查的法律效力不高等现象。因此,需要建立科学的合法性审查机制,着重解决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的主体、范围、标准和审查效力等核心问题。具体而言,应由政府法律顾问承担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职能以确保审查主体的独立性与专业性;在穷尽列举重大行政决策范围的同时编制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年度目录;建立包括主体、职权、内容、程序、目的在内的合法性审查标准;实现审查意见的类型化并强化其法律效力。

  • 单位
    湖南科技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