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政听证是公民参与行政的一种重要方式,现行的法律法规关于行政听证主持人的选任和回避规定还很不完善,影响到行政听政目的的实现。行政听政主持人应当从哪个机构或组织中产生,应该具备什么样的基本素质,有无回避要求等,都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民众对行政听政的期望和信任。本文认为,行政听政主持人应该从行政机关的法制部门工作人员或其他具有主持人技能的团体中产生;回避同样重要,回避的程序需要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