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物业管理在西方发达国家已有上百年的发展历史,但在我国却呈现出较为缓慢的发展势头。近几年,我国的大中型城市都掀起了新一轮的城市化热潮,物业管理行业也迎来了发展的新契机。但由于我国在物业管理方面的立法层级较低、可操作性不强,法律只能对前期物业管理发挥十分有限的作用,这种弱势也使得业主与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间的矛盾日益突出。鉴于此,本文从前期物业管理的两大特殊性出发,剖析前期物业管理概念的不足,并从业主团体和个人两方面重新定义业主权利,试图建立业主、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和谐关系来规范前期物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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