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历经互联网的三个发展阶段之后,人类已经进入了一个由网络构建的相对统一的新型社会形态,网络社会与现实世界相互作用,对人类社会正产生着深刻的影响,改变着社会的进程,同时也增加了社会的管理风险与不确定性。而作为社会治理的主体,政府如果过度依靠技术手段与机器,试图将网络全面数据化,就可能会削弱自身的权威性与合法性,弱化民众的自主能力,也会挤压民众的隐私空间,造成价值判断上的不平等。面对这些伦理问题,政府应当明确网络社会治理的目的,努力追求公共善,增进网民个体权益保障,做善的实现者;同时持续性地为网络治理体系注入伦理价值规约,为机器赋予人的主体意志,及时介入系统处理机器难以应对的复杂情形,为其加入人工解决方案,做恶的抑制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