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粤府函[2020]4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等规定,为保持广州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范围的一致性,现就调整广州市荔湾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范围事宜公告如下:一、广州市荔湾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依法相对集中行使以下行政处罚权:

  • 单位
    广东省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