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前在采购活动中胡乱收取、超期占用、非法挪用投标保证金以及肆意适用定金罚则等问题,严重损害了投标人合法权益。其产生的主要原因是法律规范模糊不清,具体体现在投标保证金法律性质不明、制度安排上存在规范缺失以及投标人救济途径单一。改革现行投标保证金制度,应当首先明确投标保证金的法律性质,在理论层面加以明确界定,并完善投标保证金的制度安排,拓宽投标人的救济途径,以此规范现行采购活动有关投标保证金之乱象。

  • 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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