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传统的刑法学是以犯罪为中心展开的理论体系:犯罪被认为是整个刑法学的基石,也是刑法学的逻辑起点和理论重心;罪刑关系被认为是刑法学的"主轴",犯罪在罪刑关系中处于基础的、主导的地位,刑罚是犯罪的后果,处于被动的地位。这种体系在当代已陷于"危机":犯罪概念的实质内涵迄今不能有效确定,意味着整个刑法学建立在"沙滩"之上;罪刑关系也难以担当整个刑法学的理论框架,无法统摄与支撑整个理论体系内容;犯罪在罪刑关系中的主导地位也被动摇,刑罚的主导性凸显。刑罚(或刑罚权)才是刑法学的逻辑起点和理论中心,"犯罪中心论"体系应当向"刑罚中心论"体系演变。